河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河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是河北省境內依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自愿結成的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境內。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對保險中介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督促會員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利益,促進行業發展,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提升保險中介行業的社會認知度,全面促進河北保險中介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5樓。郵政編碼:05005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主要任務是督促會員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做好自律、維權、服務、交流等工作,促進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
(一)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1、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制定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接受行業委托,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誠信管理、執業登記管理與分級管理等;
3、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進行自律管理,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
(二)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與服務職責:
1、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機構之間及會員與社會單位之間的矛盾、爭議及共同利益等問題,爭取有利于保險中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河北保險中介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業務咨詢,接受會員單位的委托做好從業人員的后續教育工作;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好上呈下達作用;
3、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向行業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4、組織會員開展業務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各類宣傳媒介,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5、整合宣傳資源,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6、接受行業及其他保險機構委托,為會員提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學習考察,提高保險中介行業整體素質;
7、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交流和合作,借鑒先進做法,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
8、引導會員單位發揮建設清廉金融文化的主體作用,把廉潔從業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實現清廉文化建設與業務發展相輔相成、有機統一;
9、承辦相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一)凡經銀行保險監管機關批準且依法在河北省境內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注冊地在河北省外的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在河北省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中介機構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經銀行保險監管機關批準且依法在河北省內設立的有相互代理業務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保險公司在河北省內設立的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省級分公司,實施營銷制度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代所轄保險營銷員加入協會而非營銷員個人分別加入),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中介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科技公司等,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凡經銀行保險監管機關批準且依法在河北省境內展業的獨立個人代理人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二)在保險行業相應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依法成立的相關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后成為會員,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審議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
(六)退會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若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三)禁止無理由的惡意退會,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加入協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2/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中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
(二)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會員單位管理規范、經營正常;
(三)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四)支持協會工作;
(五)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不得采取通訊會議的方式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八)秘書長任職除上述條件外,應具備以下條件:中共黨員,且黨齡5年以上,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保險公司市級以上公司或保險中介管理工作經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執行能力以及文字組織和語言表達能力。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研究行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負責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六)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對協會財務負責;
(七)提名秘書長及專業委員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
(八)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九)負責向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請示匯報工作,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十)對外代表協會出席重大活動;
(十一)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根據需要,會長可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研究落實具體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2、負責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等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4、組織完成授權委托工作事項并對會長負責。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責,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2、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3、負責督辦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4、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5、提名秘書處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6、組織完成授權委托辦理的工作事項,定期向會長報告秘書處工作開展情況;
7、簽發秘書處日常文件;
8、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 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收入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其中: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每年年初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需籌集經費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至2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會員公開,接受會員監督。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六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9月8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