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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機構報告事項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3-03-28

來源: 河北銀保監局

目  錄

 

第一部分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報告事項

第二部分    保險經紀機構報告事項

第三部分    保險公估機構報告事項

 

 

 

 

第一部分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報告事項

 

一、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

(一)設立條件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2.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3.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4.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5.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6.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7.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

8.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9.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報告表》;

3.法人機構許可證復印件;

4.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5.新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新設分支機構組織框架圖及各部門職責;首次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地法人機構,應提供法人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1)組織機構,(2)業務管理制度,(3)財務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錢內控制度,(6)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7)業務服務標準,(8)分支機構管理制度等;

6.保險代理法人機構按照設立條件1至5項提供說明及有關附件(如受過行政處罰,需提供有關行政處罰書復印件);

7.前1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見參考格式1);

8.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軟件除基本操作辦公軟件外,還要包括業務、財務軟件系統簡介和功能模塊說明;硬件包括臺式機、筆記本、打印機、復印機、電話等辦公設備,簡要說明型號、基本配置和數量);

9.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提交如下材料:任命臨時負責人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決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及臨時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相關申請材料應另行報送;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設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提交如下材料:任命主要負責人的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任命主要負責人的決議、是否符合履職回避要求的審查報告及其他相關附件。相關附件參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審批材料要求。

10.新設分支機構職場照片,職場照片應體現經營場所門口機構標識及門口周邊環境、場所內部結構、懸掛法人機構許可證蓋章復印件與營業執照的位置,經營業務有關的軟硬件設施配備情況等。

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關變更事項

(一)報告依據

具體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一條。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1.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

2.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的;

3.變更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的;

4.修改公司章程的;

5.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的;

6.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

7.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

8.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的;

9.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變更事項的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4.相關證明材料:

(1)變更主要股東、股權結構重大變更的,還應報送轉讓協議書,增加股東的還應報送新增股東的《保險代理機構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報送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證明材料。

變更股權、股東及增加注冊資本,涉及的轉讓資金、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法人股東投資的,其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應不為負數,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及貨幣資金均大于出資額。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法人股東上一年末、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自然人股東出資的,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三)個人信用報告;(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修改公司章程的,還應報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分立、合并的,還應報送分立、合并實施方案。

(4)減少注冊資本、撤銷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公告的證明。

(5)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參照“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中主要負責人報告材料。

(6)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分支機構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的,應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其他報告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參照“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中臨時負責人報告材料)。

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公司上年營業收入;保證金繳存開立專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按比例增加保證金數額。辦事材料如下:

(1)關于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的報告。

(2)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3)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四、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動用保證金事項

(一)動用條件

具體審核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三條。自動用保證金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注冊資本減少;

2.許可證被注銷;

3.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4.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事材料

1.關于動用保證金的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動用保證金報告表》;

3.減少注冊資本或出資的,應提交相關決議;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提交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單復印件;因其他原因動用的,應提交相應說明材料。

五、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解散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一條、七十九條、八十條。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同時交回許可證原件,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辦事材料如下:

1.關于解散的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4.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清算執行情況;

5.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許可證注銷后,公司繼續存續的,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并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第二部分    保險經紀機構報告事項

 

一、保險經紀分支機構設立報告事項

(一)設立條件

具體審核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自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2.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3.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引發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4.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5.保險經紀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6.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7.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

8.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9.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

2.《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報告表》;

3.法人機構許可證復印件;

4.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決議;

5.新設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新設分支機構組織框架圖及各部門職責;首次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地法人機構,應提供法人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1)組織機構,(2)業務管理制度,(3)財務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錢內控制度,(6)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7)業務服務標準,(8)分支機構管理制度等;

6.保險經紀法人機構按照設立條件1至5項提供說明及有關附件(如受過行政處罰,需提供有關行政處罰書復印件);

7.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軟件除基本操作辦公軟件外,還要包括業務、財務軟件系統簡介和功能模塊說明;硬件包括臺式機、筆記本、打印機、復印機、電話等辦公設備,簡要說明型號、基本配置和數量);

8.設立省級分公司報送任命臨時負責人報告,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報送任命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告(參照“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中第10項辦事材料)。

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9.新設分支機構職場照片,職場照片應體現經營場所門口機構標識及門口周邊環境、場所內部結構、懸掛法人機構許可證蓋章復印件與營業執照的位置,經營業務有關的軟硬件設施配備情況等。

二、保險經紀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事項

(一)延續條件

具體審核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保險經紀機構不符合監管規定第七條有關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延續保險經紀業務許可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監管部門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請示;

2.《保險經紀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表》;

3.前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市場監管、稅務、行業自律組織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如受過行政處罰或自律懲戒,需提供有關行政處罰書復印件、繳納罰款證明復印件或自律懲戒相關文書;

4.前3年監管費繳納憑證復印件;

5.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或者職業責任保險協議復印件;

6.許可證復印件;

7.注冊資本托管協議復印件、前3年托管賬戶銀行對賬單、協議存款或定期存款憑證復印件;

8.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險經紀機構有關變更事項

(一)報告依據

具體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十八條。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2.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3.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4.修改公司章程;

5.分立、合并,分支機構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

6.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7.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變更事項的報告;

2.《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4.相關證明材料:

(1)變更股東、出資額的,還應報送轉讓協議書,增加股東的還應報送新增股東的《保險經紀機構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2)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報送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證明材料;

(3)分立、合并的,還應報送分立、合并實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的,還應報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減少注冊資本、分支機構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公告的證明;

(5)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參照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材料。

(6)變更股權、股東及增加注冊資本,涉及的轉讓資金、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法人股東投資的,其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應不為負數,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及貨幣資金均大于出資額。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法人股東上一年末、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自然人股東出資的,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二)出資日當月及前三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三)個人信用報告;(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保險經紀機構其他報告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1.保險經紀機構進行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2.保險經紀機構調整、免除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3.保險經紀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4.保險經紀機構在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以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參照“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中臨時負責人報告材料)。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5.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作為報告附件(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公司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保證金繳存開立專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

五、保險經紀機構動用保證金事項

(一)動用條件

具體審核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八條。自動用保證金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注冊資本減少;

2.許可證被注銷;

3.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4.變更保證金繳存銀行;

5.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事材料

1.關于動用保證金的報告;

2.《保險經紀機構動用保證金報告表》;

3.原保證金存款憑證和存款協議復印件

4.減少注冊資本或出資的,應提交相關決議;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提交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單復印件;變更保證金繳存銀行的,提交新的保證金存款憑證和存款協議復印件;因其他原因動用的,應提交相應說明材料。

六、保險經紀法人機構解散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十八條。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關于解散的報告;

2.《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4.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清算執行情況;

5.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保險公估機構報告事項

 

一、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事項

(一)任職條件

具體審核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者資產評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不受此項限制;

2.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4.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5.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7.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8.合伙人有尚未清償完的合伙企業債務;

9.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公估人應當與其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保險公估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二)辦事材料

1.關于高管任職的報告;

2.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程序和形式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

4.擬任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5.擬任人學歷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明文件。(需提供教育部學信網查詢結果或相關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認證報告。黨校學歷,需提供畢業黨校出具的學歷證明材料。國(境)外學歷,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認證書);

6.擬任人與保險公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7.擬任人工作經歷證明文件(見參考格式2)。

8.擬任人最近3年的個人信用報告;

9.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

10.擬任人合規聲明和承諾。

擬任人合規聲明和承諾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年內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最近5年內未受過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有無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聲明。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職盡責的承諾。有境外金融機構從業經歷的,還應當提交最近2年內未受相應境外金融機構所在地涉及反洗錢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11.中國銀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保險公估機構有關變更事項

(一)報告依據

具體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2.變更股東或者合伙人;

3.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4.股東或者合伙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5.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6.分立、合并,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7.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8.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二)辦事材料

1.關于變更事項的報告;

2.《保險公估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4.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變更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還應報送轉讓協議書,增加股東的還應報送新增股東的《保險公估機構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分立、合并的,還應報送分立、合并實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的,還應報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減少注冊資本、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的,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公告的證明;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參照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材料。

三、保險公估機構其他報告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

1.保險公估機構進行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2.保險公估機構聘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3.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4.保險公估機構在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以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參照“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設立事項”中臨時負責人報告材料)。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5.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建立職業風險基金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職業風險基金存款協議復印件、職業風險基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作為報告附件(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公司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職業風險基金繳存開立專戶,在每年第一季度按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繳存,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

六、保險公估法人機構解散事項

報告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1.關于解散的報告;

2.《保險公估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表》;

3.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4.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清算執行情況;

5.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考格式:詳見河北銀保監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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