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銀保監辦發〔2021〕263號
各銀保監分局,各人身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京津冀跨區域經營中心支公司,友邦人壽石家莊營銷服務部,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河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銷售行為,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從源頭上治理人身保險銷售誤導,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等規定,結合河北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主體與實施范圍
(一)適用主體。在河北省轄內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對相關保險銷售行為實施可回溯管理。
(二)實施范圍。向自然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以下簡稱“雙錄”)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記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等政策性保險、團體保險除外。《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0號)、《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6號)中規定的可回溯情形,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雙錄”內容
可回溯管理“雙錄”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執業證明,消費者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出示客戶告知書。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以及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公司名稱、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如有現金價值的須告知“退保金額具體請看合同現金價值表”)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出示產品說明書,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分紅保險還應當說明紅利分配方式和實現方式,萬能保險還應當說明費用扣除情況和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投資連結保險按照《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第七條執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的,還應當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情況。
(四)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詢問投保人是否對投保單中的詢問事項進行了如實告知、投保單中的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的后果。
(五)投保人聲明自愿投保該產品,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說明告知及詢問等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六)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還應當包括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錄制內容還應當包括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等。
三、“雙錄”要求
(一)“雙錄”視聽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征、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視聽資料應當明確顯示錄制時間,時間至少精確到分。
(二)在確保“雙錄”質量的前提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通過嵌入語音播報、視頻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應當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閱讀介紹的格式化內容。
(三)投保單填寫、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單風險提示語抄錄過程可以事前完成,但應當在“雙錄”過程中通過語音提示并得到投保人明確肯定答復的方式來確認投保人本人填寫及抄錄。
(四)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不在同一地點時,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在認證各方身份后,通過遠程方式完成“雙錄”,但應當確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同屏。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確保遠程“雙錄”不突破目前異地展業有關監管規定。
(五)投保人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為同一人的,錄制內容還應當包括投保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聲明自愿投保該產品,投保之前已經充分了解該保險產品,且沒有公司管理人員或其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對本人作出誤導性的解釋。
(六)經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營銷推介后,由消費者通過投保鏈接完成自主購買保險產品的,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實施可回溯管理。
(七)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并使用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雙錄”基本用語,并提供給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鼓勵人身保險公司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基礎上,簡化“雙錄”流程,減少“雙錄”時間,提升保險消費體驗。
四、質檢要求
(一)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質檢制度,建立質檢信息系統,配備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全部成交件視聽資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猶豫期內全程質檢。
(二)人身保險公司在質檢中發現視聽資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整改。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主動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完成質檢和問題件整改。
五、資料保存和管理
(一)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當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二年。
(二)人身保險公司省級及以上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負責視聽資料的保存,人身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擅自保存視聽資料。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雙錄”完成后將錄制的視聽資料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執行,在“雙錄”完成后將錄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
(四)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內容、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和擅自復制,嚴禁將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六、責任追究
(一)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未按照本通知規定實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未按照本通知規定實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河北銀保監局和各銀保監分局應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七、工作步驟
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階段方式實施:
(一)過渡期:時間范圍為發文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過渡期內,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部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保險產品,在部分保險銷售渠道試點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將試點情況通過專網郵箱報送至河北銀保監局人身險處。
(二)正式實施:自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及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系統,強化業務培訓,強化設備保障,做好客戶宣導,確保順利實施。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切實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在委托合同中約定雙方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責任,確保各項監管規定落到實處。
(二)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積極指導會員單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雙錄”基本用語,及時關注本通知的實施情況及市場動態,結合實際為會員單位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提供支持。
(三)各銀保監分局要將轄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加強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規定,規范銷售行為。
在本通知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河北銀保監局人身險處。
河北銀保監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16日